刑法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想請問為何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會被處較重的刑罰,請問這背後的法學思考邏輯是?
還有現在實際審判上是如何認定被告是屬於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呢?
是質要能舉證被告傷害原告的行為是其平日工作所不可或缺呢
還是只要舉證因被告所從事的職業,被告對傷害原告的行為裡應有更高注意義務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6-22 21:24:00你對於你的工作,有高於一般常人的注意要求計程車開車為業,自然要更小心開車你是怪手,怪手一台幾十噸重,你揮來揮去都不用注意安全傷人當然要負業務過失傷害那......AV 男優用力太猛,幹傷了AV女優,算哪個傷害? ^_^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6-22 23:06:00一樓,請參考體育活動的職業選手之規範
作者:
higger (朝鄉而行2016)
2018-06-23 00:44:00所謂更小心開車不就是空話嗎~?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8-06-23 03:41:00學說批評很多,這條很可能被修掉,將裁量權回給法官
作者:
s960501 (號稱128的人)
2018-06-23 12:54:00業務過失xx系列 目前傾向全刪掉但是把原來的刑度上調 讓法官判斷
作者:
leo10 (好人的宣判)
2018-06-23 14:19:00那像是雇主未盡義務使員工在工作場所受傷,這應該也算是業務過失吧,還是說這塊只有職安法才有規範
一般來說樓上那個情況跑不過因果關係理論的檢驗所以通常最後不會用到刑法去處理
作者:
jaj12377 (當天空正藍時)
2018-06-24 09:03:00為什麼會無法通過因果關係的檢驗...違反職安法第6條1項,無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導致職業災害,除了職安法有規定刑責,也可能會跟刑法276、284競合
要符合相當因果關係並不容易通常都只是"更容易發生危害"或是"無法防止危害"舉個例子 不提供安全帽導致跌倒(或被落石打到)受傷不提供安全帽跟跌倒或是石頭掉下來之間很難說有相當因果
作者:
jaj12377 (當天空正藍時)
2018-06-25 09:45:00呃...樓上可以查詢相關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