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想請問為何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會被處較重的刑罰,請問這背後的法學思考邏輯是?
還有現在實際審判上是如何認定被告是屬於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呢?
是質要能舉證被告傷害原告的行為是其平日工作所不可或缺呢
還是只要舉證因被告所從事的職業,被告對傷害原告的行為裡應有更高注意義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