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對民法193條的疑問

作者: tine7674 (向問天)   2018-07-19 12:37:18
民法193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請問判決實務上這一條的賠償是要到嚴重減損、甚至達到殘廢才會判決依這條進行賠償嗎
我本身小時候就左手殘廢,今年2月車禍後右肩受傷,現在連拿公司的檔案夾、背背包都
會痛,有做復健,但醫生也說不確定要做多久才會好,請問這種情況有可能以這條申
請求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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