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 汽車雙黃線迴轉,車損車主已自行修復。
我方:同向機車撞上,有受傷頸椎跟雙手都開刀了;之後還需要復健。
初判
對方雙黃線迴轉造責主因。
前幾天調解了第二次,但因為雙方開價差距過大,所以調解不成,再過幾天就是刑事起訴
的到期日了。
對方是剛出社會工作者,他也不是不願意賠我,是我提出的要求對方的保險理賠說沒有確
切單據無法核銷給我。
我知道如果我告他,他會有刑事責任且易科罰金,但是我沒有要跟他要求刑責的部分,因
為主要問題是出在他的保險員態度讓我很不開心,我也不想逼這個剛出社會的人。
1.
我有可能單純只提起民事訴訟嗎?
2.
裁判費是我要自己先出對吧?
3.
事後我勝訴了,裁判費或是律師費等等 我可以請求對方付錢嗎?
謝謝大家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