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大神!!
母親合法贈與兒子兩百萬,兒子拿來當頭期款,向銀行貸款,
買下母親名下的房子,之後每年以母親贈與之現金繳房貸,
直至繳清,這樣會被國稅局認定為母親贈與房子給兒子嗎?
今天電話請教國稅局某分局的承辦人,她沒好氣地說兒子沒有
拿出自己一毛錢就得到房子, 這當然算贈與,要課贈與房子的稅.
我反問,那國稅局會盯著這個案子到繳完貸款,然後發現兒子都
沒出錢, 因而認定是贈與囉,她就氣呼呼地說叫我看完遺贈法
第5條第6款再來問。
可是該條但書只說,支付之價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
人借得者,並沒說非由出賣人贈與。
懇請各位大神解惑,肝溫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