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有個對公家機關服制規定的問題想請教。
公司規定要著制服,規定的內容是以照片圖示,
再用標題加註男性/女性的方式來說明。
今天的問題是有一個平時外觀與原生性別有明顯差異的職員,
拿著精神科醫師證明來說明其心理性別與生理性別不相符,
該員也不想不守規定,只是希望遵循的規範是跟生理性別不同,
那... 這位職員的說法是這樣的:
1.規定裡面未明述男女性判定
2.規定未說明是否僅能適用該性別規定
3.有醫師證明,是否可適用另一性別規定
所以在法律上到底是如何規範這種沒有明寫的東西呢?
因為是在公家單位,似乎也不能憑著我主觀認定去回答,
所以想請教專業意見,在法律上到底該如何回覆會比較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