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
想請教各位大大一下
我的土地上個月被xx市政府進行"現有巷道認定會勘"
會勘結果的公文於上周寄給我了
公文內容主旨卻為"本市xx號旁所臨道路之現有巷道認定事宜"會勘紀錄1份,請查照。
公文內容為:
本案前經本府86年5月16日收件碼第xxxx號建築線指定6公尺在案。
因為我看不是很懂這公文在寫啥, 於是打給承辦人, 結果對方卻說曾指定過建築線就是現有巷道。
但是我查了XX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102年 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包括下列情形:
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者。
三、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者。
四、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本法修正公布前,曾指定建築線之
現有巷道,經本府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市容
觀瞻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須於供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
並無阻止情事,繼續和平通行達二十年,且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者
我看了xx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條例明明說是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前指定過建築線才有可能是現有巷道,"並非曾指定過建築線就是現有巷道"。
我的地是中華民國86年5月16日被人指定過建築線,明明不符合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前指定,白紙黑字這麼清楚,為啥市府人員還是硬說我的地是現有巷道。
是我的認知有問題嗎?我該吞下去嗎?
請教各位大大能給我一點建議嗎?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