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的身份是房東
兩個月前為確保房客的租約不續約且不要轉成不定期契約,請房客簽過租約終止切結書
但兩個月後房客還是繼續賴著不願意走,且陸續有交租
中間交涉過程非常麻煩先略過不提,但由於我之前在line上答應了對方8/18才點交房子的
緣故,就算要去法院遞狀也是要8/18過後才能處理(目前對方還是沒有要搬的感覺)
想請問他們繼續住的時間我收了房租,有可能會被認定成我默認他們的租約延續而變成不定
期租約嗎?
目前已做的部分:
租約終止切結書已簽、存證信函兩封已寄、先前有調解不成立證明(因對方兩次未到場但又
私下找我簽我提供的切結)
今日(8/18)雖然對方完全沒有要點交的意思,但還是要過去跟對方確認目前狀況…所以才想
上來請教關於這部分的疑慮
先謝謝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