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akummi (水上)
2018-08-22 11:11:35這兩天家裡收到XX地檢署的訴訟文書
收件人是已過世好幾年的父親
送來時因為人不在所以貼紅單去派出所領
去派出所員警說我不是當事人又沒有委託書
不能給我領,要我打電話到該地檢署問是什麼事
打去地檢署,承辦人員聽到我說當事人已過世
就匆匆說了一句叫我退回給郵差說查無此人
不等我再進一步解釋就掛電話(這算態度惡劣嗎?)
現在我該怎麼做?
照書記官說的做呀,怎麼辦是指哪部分?不放心就再打一次問清楚囉,承辦人當然比鄉民瞭解案情吧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務所)
2018-08-22 15:16:00查無此人退回。檢察署很快就會結案,國家刑罰權不及於死人
就已經跟妳說怎麼做了,還得給你解釋,你要不要去請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六、被告死亡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被告已死亡之案件,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會去調查戶籍資料,一看到被告死亡的話,他會很高興地以不起訴處分來結案。 如果是傳喚證人的話,證人死了自然也無法前去作證,不然難道要叫檢察官去觀落陰嗎? XD 所以,對方叫你不必收信是沒有錯的。
作者:
noviawu (novia)
2018-08-22 22:24:00如果知道案號的話,寫個信寄給地檢署,說明當事人死亡了即可。
作者:
yakummi (水上)
2018-08-22 22:46:00謝謝各位的解答
作者:
cactus (繡出曾經熾熱的青春)
2018-08-24 17:45:00我已經在另一篇回答了 確定是什麼身份吧 然後寫陳報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