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關於育嬰留職停薪之法律適用問題

作者: scents (Angel)   2018-08-29 11:15:37
大家好,我想請問有關溯及既往?信賴保護?的問題,107.08.08勞動部發布了一個行政
規則,說明父母撫育雙胞胎可"同時"請育嬰留職停薪領津貼,並停止適用了原本應
"分別"請領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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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擷取內文:
二、為兼顧育嬰留職停薪者之子女撫育需求及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有關
父母同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如雙(多)胞胎子
女),依規定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者
,父母""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三、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5月17日勞保1字第0990002973號函,自
即日停止適用。原文出處:https://laws.mol.gov.tw/news.aspx?msgid=4769
舊法擷取內文: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究其立法
意旨,係基於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情形,雖皆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權利,惟
考量育嬰留職停薪子女撫育需求,爰明定應"分別"請領,不得同時為之
原文出處:http://bit.ly/2MzkQ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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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是,我可否以新法來請領我尚未請領的部分?(我106年底已請領了A寶津貼,我
老公依現在法令"補申請"當時B寶的部分?)
註:之前有打去勞動部問,承辦說申請107年8月以後的津貼才可以適用新法,但上網找到
關於信賴保護(溯及既往)或是程序未終結的說法(我的小孩還未滿三歲都還在可申請的
時間),因為我是屬於申請補助非納稅,不曉得是否適用?所以想問看是否有人可以給我
較明確的解釋呢?
感謝~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8-08-29 11:21:00
印象他的分別是指A父育嬰留停而可請領,B母同時間不能也育嬰留停(含請津貼),新函釋應該是顧慮雙胞胎只靠一人照顧不夠,所以開放雙胞胎父母可以同時請育嬰留停,然後基於父母各自的勞工身分而同時各自請假和請領津貼.以上跟A寶或B寶身沒有太大干係,而是要考慮是父母有同時請育嬰留停進而分別請領該津貼. 這部分還請您了解後再和大家分享.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8-29 17:56:00
那...你的育嬰可否中止,然後重新申請的話,可能可以
作者: wwfman (ouch)   2018-08-29 19:11:00
信賴保護主要是在討論法規不得任意做出"不利"變更依文意可能比較接近"從新從優原則"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但是爭點有2,分別是"程序中"和"法規"雖然3年內都可以請領,但是原po去年底申請,應已給付完畢函釋的位階是行政命令中的解釋性行政規則,非"法規"要爭取追溯補領,提課予義務爭訟,但應該很難留職停薪最多兩年,老公還是可以用分別請領的方式領總額不變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務所)   2018-08-31 00:21:00
其實還是可以申請,被拒絕沒成本,據時說明不要有隱匿或偽造證據即可
作者: mechman (莫忘初衷)   2018-09-02 06:26:00
應該不能補請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8-09-03 11:18:00
在申請試試看 如果條件在8/8後仍存在 也許有機會8/8前就得付出一定時間和申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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