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想請問有關溯及既往?信賴保護?的問題,107.08.08勞動部發布了一個行政
規則,說明父母撫育雙胞胎可"同時"請育嬰留職停薪領津貼,並停止適用了原本應
"分別"請領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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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擷取內文:
二、為兼顧育嬰留職停薪者之子女撫育需求及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有關
父母同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如雙(多)胞胎子
女),依規定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者
,父母""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三、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5月17日勞保1字第0990002973號函,自
即日停止適用。原文出處:https://laws.mol.gov.tw/news.aspx?msgid=4769
舊法擷取內文: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究其立法
意旨,係基於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情形,雖皆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權利,惟
考量育嬰留職停薪子女撫育需求,爰明定應"分別"請領,不得同時為之
原文出處:http://bit.ly/2MzkQ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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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是,我可否以新法來請領我尚未請領的部分?(我106年底已請領了A寶津貼,我
老公依現在法令"補申請"當時B寶的部分?)
註:之前有打去勞動部問,承辦說申請107年8月以後的津貼才可以適用新法,但上網找到
關於信賴保護(溯及既往)或是程序未終結的說法(我的小孩還未滿三歲都還在可申請的
時間),因為我是屬於申請補助非納稅,不曉得是否適用?所以想問看是否有人可以給我
較明確的解釋呢?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