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拜五上午九點左右太太上班
因道路施工繞路徒步經過一條小巷一隻大狗衝出咬傷
太太被咬當下大狗並無狗鍊拴住
脫離險境後聯絡老闆前往接送
老闆騎車載我太太經過旁邊工地向工地工人要求向狗主人警告栓好大狗
以免再次咬傷其他人
太太當天中午12點在我要求下報警
警察陪同至狗主人處指證 但大狗已經拴上
狗主人辯駁一直都有拴狗並非他的狗咬傷
但警察不採信
狗主人道歉並表明賠償所有醫藥費
事後雙方至警察局寫下初步和解書
狗主人仍表示太太無證據證明是他養的大狗咬傷
只願意道義上負擔醫藥費
想請問這樣告的成過失傷害及求償因被咬傷帶來的各種損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