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想請教個問題
我的父母在自已持份4/5的房子一樓做生意,二樓則為另一位持份1/5的
A小姐居住,許久前我父母曾與A小姐打過官司。
起因為A小姐承租二樓,因為父母有持份,所以向A小姐要求比例的租金,
A小姐表明二樓歸他所有不必給我父母租金於是打起這場官司。
一審的時候因為父母沒有請律師自已打的關係所以敗訴。
到二審延遲辯論庭的時候更因為相關重要證明沒有提交上去所以官司確定敗訴
不得上訴,形成既判力,於是二樓歸A小姐使用。
過了一些日子,A小姐向我父母要求二樓掛招牌要付給她租金,不然就要將
招牌卸下,繳交一年36萬的租金,我父母不從,於是開始第二場官司。
這次一審開庭時非當時判我父母敗訴的那位法官,加上我父母這次將上次
未交出的相關重要證明一併提出,所以法官駁回A小姐的告訴判我父母勝訴。
一審完後的程序準備庭,接手的法官為當時判我父母敗訴的法官,告知我
父母一審的判決違法,會推翻該法官的判決,因為A小姐受既判力的保護,
勸我父母與A小姐私下和解,不然我們沒意外還是會再敗訴,想請問這還有
挽回的餘地嗎,謝謝T__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