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請問自然人勞務承攬,與一般的勞動契約區別在哪裡?只是換個合約名稱,但實質上相近的話,雇主還是可以藉此規避勞基法嗎?
例如:條約內有所謂「工作規範」,稱乙方需同意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應照甲方所規定之時段與地點上班,並不得從事與甲方相類似的工作。
又,甲方要求乙方工作應按照甲方所定之工作流程進行,等同乙方並無對於工作的自主權,而只是如機械一般不斷重複相同的加工工作。
另外,此工作為按件計酬,但加工品加工所需時間不一,如較難處理,甚至做八小時也不一定達基本薪資,這樣也算合理嗎?
如果內容實質是勞動契約,但卻以承攬契約為名而簽訂,這樣還會有效力嗎?這樣不是等於剝削嗎(薪資甚至不到基本時薪)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