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lue999 (FLY)
2018-10-18 22:16:37想請問一下
給付遲延的這兩個條文 民法232 255
第 232 條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
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第 255 條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
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
催告,解除其契約
這兩個條文 很像 都是逾期給付後,對自己已沒有利益。
那這兩個條文 可否合併請求? 也就是
比方 店家遲送了我的生日蛋糕, 我可否主張 232替代損賠+255解除契約 ?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