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版的各位版友好
小弟這裡有一事不解,希望請各位前輩開導
如標題「非公務人員 假公務機關發文」一事
比方說....
有一廠商(稱 甲方)。
長年往來於公務機關(稱 丙機關),
常常承接 丙機關 的案子。
但是有有一天,
甲方 發現有一競爭對手(稱 乙方)。
甲方 怕下一年案子會被 乙方 搶走,
所以 甲方 使用「丙機關」的頭銜廣發 E-mail 、 公文 、 短訊 (Line SMS 等)
直指 乙方 客服態度不佳、手腳不乾淨、施工不善 等等
後經 「受文第三方」 向 丙機關查證。
乙方 並無 甲方所控訴的事由。
且 甲方 非 丙機關 所屬之公務人員,丙機關 也沒有授意 甲方 發這樣的文。
請問,
甲方 除了在民事上有損害 乙方 的商業名譽之外。
請問還有構成 刑事 民事 抑或其他法規 的什麼罪行呢?
希望可以請版友與法律人解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