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是如此,
* 有一片政府土地被人竊佔,我想從刑事觀點下手,非告訴乃論罪。
* 該土地被佔用超過 50 年以上,顯然以竊佔罪犯罪時效起始點定義,告發結果一定為
不起訴。
* 告發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關於告發部分規定,我不曉得是否適用?也就
是等檢察官申請再議?
* 若是再議被不起訴理由仍然是超過時效。告發人亦無告訴人可以申請法院裁判救濟,
顯然已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
* 申請理由為竊佔罪時效起始點定義,已經違憲侵害在刑法上人民財產權申請司法救濟
問題?
以上描述若不正確,請依法理予以指正,小弟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