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事訴訟法第2-11條問題

作者: s117803866 (中山游牧族)   2018-11-13 07:07:09
想用理解的方式去記法條,但遇到一些無法理解地方,請各位大大解惑
第2條第1項:何謂公務所?只要是辦理國家事務的算是嗎?
例如:警察局、里長辦公室?界定範圍是否有所限制?
第2條第2項:其他得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不了解…
第3條第1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
前者是指動產,後者是指不動產嗎?
第3條第2項:被告之財產或請求標的如債權,
以債務人住所或該債權擔保之標的所在地,視為被告財產或請求標的之所在地。
1. 不太懂得整句話意思
2. 前者財產是動產?後者標的是不動產?
3. 視為被告財產或請求標的之所在地。請問這句話的用意?在強調什麼?
第4條:所提及的財產可涵括動產跟不動產嗎?
第5條:現役軍人的公務所是軍營嗎?
第6條: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 (此人是指老闆嗎?),
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
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例如:我向x牌汽車公車(主營業所在台北)的台中分部購買一部汽車,事後發生糾紛,屬
於台中法院管轄囉?
如兩造都是商人、法人也可類推適用嗎?
第9條:公司或其他團體(?指的是什麼呢?)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
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
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煮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前項規定,於團體或其他債權人或社員,
對於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準用之。
1. 不太懂得這整句話意思,可否大大們舉例呢?
2. 社員資格爭訟?
3. 團體職員?
第11條: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
1. 不太懂得這整句話意思,可否大大們舉例呢?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11-13 22:02:00
我推薦你先去翻翻這一套書:http://m.sanmin.com.tw/Product/index/005985633還有這本書:http://m.sanmin.com.tw/Product/index/000935584你應該先了解民法部分,特別是總則編,然後再來看民訴。
作者: jaj12377 (當天空正藍時)   2018-11-13 22:10:00
吳明軒,他會想哭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11-14 02:50:00
樓上何以如斯預言? 話說吳先生的書之封面看來很古典他的民訴課本特點是? 他的民訴書與邱和姜的差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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