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前輩們以下是我的事件經過,和問題。
發生事故人:我,清潔工人
事件經過:
10/2:
下午兩點,走在校園內,被清潔工人從三樓丟下的紙板砸傷,當下立即告知教官
後,也通知各處室。並於當下至台大醫院急診,經診斷證明:腦震盪和有後遺症之情況。
10/28:
早上,由於後遺症關係,頭部容易因搖晃導致暈炫和想吐,因此無法坐公車和捷運。
以騎機車方式前往上課,騎乘途中突然暈眩後就車禍摔傷,沒傷害到其他車輛和行人。
11/16:
早上11:00,現場有我,校方保健組組長,總務組組長,當天陪同教官,清潔工人,
清潔廠商之老闆,開始進行私下和解。雙方同意金額,且簽下和解書後,並於和解書上寫
應於11/19將和解金交與總務組組長,我在過去領取。
11/19:
下午16:00,總務組組長和我說明:於當天早上,清潔工人出現於辦公室,希望還是去調解
委員會,因此不付和解金。
11/20:
晚上18:05,至中正一分局報案,但警員說明和解為民事訴訟應自行前往民事法院提告。
我的問題是,目前我想根據刑法487條,提出刑事訴訟後附帶民事,是否能起訴成立呢?
請問是至警局報案:依照業務過失傷害提告,起訴成功後,在附帶民事。
還是至法院提告更快呢?
第二個問題是:如果上述都成立了,我要如何防止對方脫產,以強制執行獲得賠償?
第三個問題是:刑事成立後,附帶的民事訴訟是否要支付裁判費和寫起訴書呢?
第四個問題是:民事的部分應採用支付命令,還是直接採用附帶民事訴訟?
麻煩各位法律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