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
小弟在去年106年提起一件恐嚇的刑事附帶民事
在今年上半年打完第一審地方法院了,而在11/20進行第二審高等法案的辯論
預計會在12月初宣判
小弟有幾個問題想請問一下,因為有爬文了 但還是有些不解.....
(1) 小弟在第一審時 有"口頭"向檢察官提起附帶民事,記得法官也有問
但今天都到第二審了 且都到辯論了 我都還沒收到民事的消息
有看爬文說要自己去法院拿狀紙寫.... 降是不是我已經來不及了QQ
(2) 承上,民事不是要請求賠償,所以都要寫金額
所以這個金額的請求部分 是不適都是在狀紙上面一併寫
(3) 因為對方有請律師,大家都知道其實這種小案件到法案 其實檢察官的攻防很...
所以有請律師的都比較吃香,所以把黑的講成白的;所以在第一審結果出來
竟然是有罪免罰(因為考量對方的情狀及經濟,==)
所以像這種"恐嚇"要拿到民事的賠償金 是不是機會很渺茫了....
(4) 如果我的刑事附民 真的來不及,是不是只能自己提了呢?
那能不請律師嗎... 還是一定得請律師呢
sorry, 小弟不是法律專家 所以問了很多問題,部過真的有努力爬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