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本人之前不小心誤傷我太太,
於是被核發保護令,
前一陣子我因為返家被鎖門(分居中)
敲門沒有回應所以就報警,
警察來了敲門也沒有回應,
於是警察就通知消防人員來破門,
但破門之後我太太就說她和小朋友在睡覺沒聽到,
說我此舉是對她精神虐待,
員警對她解釋說已經敲門很久且擔心小朋友安全才破門,
但我太太不聽於是再另外報警,
我就被當現行犯被帶去警局做筆錄,
然後到拘留所關了一夜,
隔天再被送到地檢署審問,
最後被釋放,
但是我太太向法院申請延長保護令,
請問這種破門行為算精神虐待嗎?
我應該如何幫自己辯解?
請員警做證嗎?
求大家幫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