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新增此項社區規約是否合法?

作者: evilbubble (嚕拉拉)   2018-11-20 07:07:50
鄰居很喜歡把梯廳當做自己家的倉庫
常把東西堆在外面
請問社區是否能新增這樣的規約
這需要區權會表決嗎?
當有私人物品堆放在逃生通道
管委會通知2次未改善(每次隔5天)
管委會可以移動堆放之物品
請住戶來領回
超過一個月未領回視同放棄
感謝
作者: v3su   2018-11-20 07:41:00
可以,因為我社區有公告,樓梯間雜物太多,影響住戶安全,如不清出空間行走,會請打掃全部清掉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11-20 09:03:00
這個其實不用定規約都能請管委會找縣市政府來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都說是梯廳應該是公寓吧?)16條2項有明文...只是一般大家為了皇城裡的和氣很少這樣搞而已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20 10:43:00
哈哈,16條2項之前有在爭執鞋櫃是不是雜物,一審是錢建榮他覺得每家每戶必備的鞋櫃不是雜物,但後來上訴審被推翻私人物品應該沒甚麼爭議就是雜物了
作者: evilbubble (嚕拉拉)   2018-11-20 11:11:00
https://i.imgur.com/IvOQZhE.jpg這是現場圖,老實說鞋櫃鞋子擺一堆就算了,主要是右邊的收納箱,站在窗戶前面左手邊是逃生梯的出入口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20 11:17:00
不用擔心,鞋櫃那個後來被推翻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92號公用樓梯間就是只能做為通行使用,不能堆放任何物品不管擺放的方式是否整齊妥適現在你要考量的點就是K大最後說的部分
作者: evilbubble (嚕拉拉)   2018-11-20 11:48:00
去年向政府舉報處理過一次https://i.imgur.com/NXFJPoT.jpg舉報後,改善如下,尚能接受https://i.imgur.com/8yWFLm7.jpg然後最近又開始了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20 12:01:00
那就繼續請管委會制止,沒改善管委會有義務要提報可以參考同法第16條第2項、第5項及第36條第5款規定理論上是連鞋櫃都不能擺
作者: evilbubble (嚕拉拉)   2018-11-20 12:19:00
我自己就是主委,擔心住戶不願意移走,貼單勸導也不理的話,強制移走保管,會有違法的問題,希望能做到不違法的前提下,能強制處理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20 12:20:00
直接提報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1-21 11:22:00
直接1999,會有人來開勸導,後面就罰錢。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8-12-02 12:36:00
阻礙逃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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