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y62121 (cy62121)》之銘言:
: 請問性騷擾案件被警局決議{成立}之後
: 被移送市政府續為處理後
: 如不打算申訴
: 再來的時間上流程我該做什麼?還是會有罰鍰單寄到通訊地址之類?
: 約多久會有通知呢?
: ps.我真的知錯了,對不起,也很後悔.....
: 謝謝
丟個實務見解給你,好好檢討自己的行為吧。
最後一段話最重要。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
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
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
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
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
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
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
為之。」
第2款情形係指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
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
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
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
正常生活之進行而言,並有以「損害他人人格尊嚴」「使人
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等主觀因素為構成要件。
是有關「性騷擾」行為之認定,除應從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
、當事人之關係及行為人之言詞等客觀情狀綜合研判之外,尚
應考量被害人之主觀感受及認知,至行為人是否有侵犯意圖則
非絕對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