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父母應繼承之遺產比例

作者: popik908 (來去自如)   2018-12-24 23:48:36
舅舅於4年前過世,他的父母及配偶都在,留下兩個成年的女兒,民法1144條規定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請問這種情況下他父母(我外公外婆)可以繼承多少比例的財產呢
還有現在還能追討這筆遺產嗎?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8-12-24 23:49:00
他父母不能繼承。你舅舅有配偶、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兩個女兒),除非他們當時有拋棄繼承,否則身為第二順位的父母(你外公外婆)並不能繼承你舅舅的遺產。此條請搭配第1138條看。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8-12-24 15:49:00
他父母不能繼承。你舅舅有配偶、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兩個女兒),除非他們當時有拋棄繼承,否則身為第二順位的父母(你外公外婆)並不能繼承你舅舅的遺產。此條請搭配第1138條看。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2-24 16:24:00
"0",另外,你這麼幫外公外婆關心他兒子的遺產,不太好吧??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12-24 17:08:00
如果沒有留遺囑的話,理論上本件並無繼承權。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2-24 17:23:00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12-24 17:23:00
除非舅舅的子女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2-24 17:29:00
可能嗎XD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12-24 19:18:00
如果拋棄這篇文章就不會存在了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12-24 21:50:00
0
作者: saur176 (YA哥)   2018-12-25 00:34:00
如果沒有理由喪失繼承權就只剩下酌給遺產。但不確定是否是二年內要訴訟,但最近大法官有說要改成15年。合理猜測,舅媽和子女都沒和大家聯絡,然後外公外婆年級大了,需要照顧,外公婆和女兒訴苦,最後只能尋求外孫幫忙了,很常見這種只有一個兒子,幾個女兒的,家產都給兒子,女兒全嫁出去,兒子意外走了,老婆怎麼會想負擔起照顧公公婆婆的責任?一個磨擦就帶著小孩走了,後來公婆年級到了,要人照顧只好尋求女兒。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2-25 09:00:00
這不否認有可能,但是,於鯉魚法.....好像都不可行...而且照顧是每個子女的責任,分配家產是所有人自己決定沒的強求原PO既未表明有父母分配財產先行,那就不做此一假設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2-25 00:24:00
"0",另外,你這麼幫外公外婆關心他兒子的遺產,不太好吧??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12-25 01:08:00
如果沒有留遺囑的話,理論上本件並無繼承權。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2-25 01:23:00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12-25 01:23:00
除非舅舅的子女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2-25 01:29:00
可能嗎XD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12-25 03:18:00
如果拋棄這篇文章就不會存在了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12-25 05:50:00
0
作者: saur176 (YA哥)   2018-12-25 08:34:00
如果沒有理由喪失繼承權就只剩下酌給遺產。但不確定是否是二年內要訴訟,但最近大法官有說要改成15年。合理猜測,舅媽和子女都沒和大家聯絡,然後外公外婆年級大了,需要照顧,外公婆和女兒訴苦,最後只能尋求外孫幫忙了,很常見這種只有一個兒子,幾個女兒的,家產都給兒子,女兒全嫁出去,兒子意外走了,老婆怎麼會想負擔起照顧公公婆婆的責任?一個磨擦就帶著小孩走了,後來公婆年級到了,要人照顧只好尋求女兒。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2-25 17:00:00
這不否認有可能,但是,於鯉魚法.....好像都不可行...而且照顧是每個子女的責任,分配家產是所有人自己決定沒的強求原PO既未表明有父母分配財產先行,那就不做此一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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