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為先進前輩們好,
先前家人有被詐騙且跟人頭戶求償調解完畢了,
總之人頭戶當然事後避不連絡,也不打算還款。
不過事後想想人頭戶就是沒錢才會去當人頭戶,怎麼可能會給錢(攤手
刑事部分上經過一年多的刑事開庭後,
前些日子收到了人頭戶的判決結果為兩年可緩刑。
有在網路上查到可以去國稅局繳費查財產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是對方這一年因此官司幾乎都是打零工領現的工作,
我們猜就算現在去查財產可能也沒資料…
想詢問經由「調解」過後的能求償期限通常是幾年或幾個月?
當初是約定從2018五月開始分6期,
但是家人當時好說話沒立刻去法院跟對方追討這筆錢,
理論2018十月就該還完的東西,
我們現在依然有執行的權力嗎?
之前有人跟我們說通常現在債務人戒心很重知道他有欠人錢,
叫我們過陣子他鬆懈後再去查比較好,
但是怕這樣子會過了求償期限。先謝謝各位的回答。
題外話,其實車手也有抓到。
只是車手目前被判入監服刑,也不知道能不能有機會從他那拿到錢,
雖然大概很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