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篇貼文如下
https://moptt.tw/p/AllTogether.M.1547732835.A.201
截圖
https://i.imgur.com/5eIok2Y.jpg
https://i.imgur.com/lfjAZlc.jpg
https://i.imgur.com/L23koNe.jpg
我僅僅是要闡述網路交友關係中
不可能不看表面條件
就被obov連續罵了髒話、沒讀書、
文盲、智商低
且最後他有直接點名我的ID
請問這是否構成公然侮辱要件?
如違反版規麻煩通知刪除,感謝。
作者: hidog (.....) 2019-01-18 00:24:00
告了就知道是否構成
作者:
bearq258 (bearQ)
2019-01-18 00:43:00刑不起訴 民 也不太行 難當然報案、遞狀還是會受理,雙方叫出來見見面去報案就知道看會不會被警察洗臉
能告,不一定成立,檢察官會看對方帥不帥你他媽<-只要告訴警察,你覺得不舒服要提告警察如果洗你臉…你就跟他說:你他媽乖乖給我做筆錄(誤)
很可惜無法成立,網路上辱罵言論很多會受限在匿名ID無法連結到社會上的特定人真實身分,所以不成罪
成不成罪也不是樓上說了算,實例上檢察官主觀看法比例很重,同樣妨礙名譽,我在ptt被告過,也告過人,去到法院…都是我被洗臉(囧)
作者: hidog (.....) 2019-01-18 09:45:00
因為有判有罪的也有判無罪的啊 看心證
沒錯,台灣檢察官權力是很大的,不要拿你以為的去講舉個例,你以為委任律師可以完全替代被告答辯,錯!檢察官有時就是要問被告,你委任律師他還可以不准他講緘默權?沒這種東西,到最後緘默的是委任律師而且檢察官也可以禁止被告和委任律師討論檢察官問什麼,被告就回答什麼,可以禁止你和律師討論更可以拒絕由律師代替你回答,權力就是這麼大
刑訴第245條第2項。偵查中之陳述意見與審理中之辯論,兩者是不同的。
有看過判決法官是以該虛擬ID有長期在活動,早已建立自己專屬的聲譽及信用,故該虛擬ID雖然無法與真實身份有確切的連結,但虛擬ID因已創造自己的人格權,該法益理應受到保護。也請教過法律專業的教授,他的回答是實務上有可能成立,最終看結果還是尊重法官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