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擔心的話,以包個紅包讓小朋友壓壓驚為由,請小朋友及法定代理人(一般是父母,兩人都要簽)跟你訂立和解書。和解書可以先擬稿,拿上來看。對方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為限制行為人,訂立和解契約,依民法第79條,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效力。次按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要旨,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又按民法第1089條第1項意旨,除另有規定外,父母共同行使親權。所以,本件之和解書在一般情況下,要有四個人簽章:原PO、國一學生、國一學生之父、國一學生之母。看錯:「國一學生」更正為「國小學童」。如果是小二生的話,應該就滿七歲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