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某社團看到一個非常有趣的案例想拿上來讓大家討論,某個買家在社團上po文說想要
用七千元買jj八百的門票兩張,有一個賣家就去找他了談一談他們決定先用店到店的方式寄
票等買家收到貨後再付款,當然寄之前有確認過交易金額這些,買家也打了一個好,結果後
來買家只轉了兩千給他
賣家部分:目前有三派,一派說他這個是買家直接po文要收票所以不構成社維法,一派說目
前交易未成立所以社維法不罰未遂所以無罪,一派說賣家會被罰
買家部分:一派說因為他票面價格是八百所以給了他兩千以後賣家沒有構成詐欺罪中財產損
失的要件,所以只構成交易不履行而已,一派說可以告詐欺
大家覺得結果會是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