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請問律師,
1.何謂"無法律上之原因"?
2.某甲聲稱墊付數百萬元扶養費,但實際上他根本長年窩居鄕下,啃老無業、幾乎無所得
可舉証其聲稱之墊付金額(歷年基本消費支出為標準),另一方面,扶養義務人也無協議
要某甲墊付!如此,某甲依民法179條主張其他扶養義務人返還其代墊款項是否成立?
Ps:某甲為孫輩,非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
其母早年被外祖母推下海,後來嫁人就離家無因訊,獨留某甲及其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