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是原告,前日與被告開完詢問庭之後
法官建議我們私下和解
在庭外我們討論出三萬這個數字(但沒錄音)
因被告未滿20須與家人再討論
所以我們約好用line聯繫
後來被告的母親來找我商談
說三萬付不出來,要求我去他們那裡的調解委員會再調解
(我在北部,他們在中部)
我跟他們說我的底線就是三萬,沒辦法太遠了,而且我是被害人耶為什麼是我要下去....
..==
若擔心我不認帳可請他們上來北部的調解委員會或警局
但後來他們只回了:「已經找好律師,要告來告,不告就換他們來告我,試試看吧」
我就回:「那就和解失敗,繼續走法律途徑」
後來有朋友告訴我
調解委員會是在提告之前在調解的, 人之前才能調解
已經告了就不會再調解,是和解
想問下
現在我要放棄和解等法官判決
還是我下去他們那裡的調解委員會,讓調解委員會當證人當面交錢及和解?
(但感覺他們不想付這筆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