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大家好
事情是這樣的,我們家表妹去年到一家連鎖餐飲店應徵
勞動契約內容有規定,試用期6個月,依試用期間考核評比決定是否正式任用
我表妹是去年4/23到職,當時她的主管凹她希望正式試用期間是5/1
等於4/23到4月底這期間當作交接實習,每天來一個早上或一個下午就好
我表妹因為快要30歲加上大學又是文組畢業,怕失去這份工作
所以就答應公司的要求。
去年7月底確定懷孕3個月,我表妹也沒多想就PO到FB去,接受大家祝福
從8月開始8、9、10這三個月考核評比都是對工作沒熱情,不堪勝任
最後在10月底我表妹被資遣,我們覺得這個是因為她懷孕才資遣她
所以有向勞工局提起申訴,勞工局調查後,
有問我表妹,8、9、10月考核表的簽名是妳簽的嗎?
我表妹回答說,考核表名字的確是親簽,不過那6張考核表一進公司就先簽好了
當時她的主管表示,先簽作業上比較簡單,不然正式任用欠缺相關文件
升正式流程會比較慢,可能會影響薪資的計算,因此我表妹就先簽了。
後來勞工局專員私下表示試用期間,僱主的確可以透過考核決定是否正式任用
因此案件可能對我們不利,對方已經提出5萬和解看我們要不要先和解比較簡單
抱歉打這麼長,我想問的問題是
1、試用期可以這麼長嗎?一般不是都是3個月
2、試用期真的只要透過評比表和符合預告期間就可以任意解僱嗎?
3、我們是否可以主張,10月底我們已經正式受僱了,雖然契約是5/1-10-31
但事實上我們4/23號就開始工作,所以10/31資遣我們不合法因為我們已經
不在試用期間。
4、請問還有什麼好的辦法維護應有的權利呢?
這邊先感謝版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