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不當解雇相關法律問題

作者: susumayans (風中殘燭)   2019-02-17 21:50:05
各位版友大家好
事情是這樣的,我們家表妹去年到一家連鎖餐飲店應徵
勞動契約內容有規定,試用期6個月,依試用期間考核評比決定是否正式任用
我表妹是去年4/23到職,當時她的主管凹她希望正式試用期間是5/1
等於4/23到4月底這期間當作交接實習,每天來一個早上或一個下午就好
我表妹因為快要30歲加上大學又是文組畢業,怕失去這份工作
所以就答應公司的要求。
去年7月底確定懷孕3個月,我表妹也沒多想就PO到FB去,接受大家祝福
從8月開始8、9、10這三個月考核評比都是對工作沒熱情,不堪勝任
最後在10月底我表妹被資遣,我們覺得這個是因為她懷孕才資遣她
所以有向勞工局提起申訴,勞工局調查後,
有問我表妹,8、9、10月考核表的簽名是妳簽的嗎?
我表妹回答說,考核表名字的確是親簽,不過那6張考核表一進公司就先簽好了
當時她的主管表示,先簽作業上比較簡單,不然正式任用欠缺相關文件
升正式流程會比較慢,可能會影響薪資的計算,因此我表妹就先簽了。
後來勞工局專員私下表示試用期間,僱主的確可以透過考核決定是否正式任用
因此案件可能對我們不利,對方已經提出5萬和解看我們要不要先和解比較簡單
抱歉打這麼長,我想問的問題是
1、試用期可以這麼長嗎?一般不是都是3個月
2、試用期真的只要透過評比表和符合預告期間就可以任意解僱嗎?
3、我們是否可以主張,10月底我們已經正式受僱了,雖然契約是5/1-10-31
但事實上我們4/23號就開始工作,所以10/31資遣我們不合法因為我們已經
不在試用期間。
4、請問還有什麼好的辦法維護應有的權利呢?
這邊先感謝版友了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2-17 22:10:00
申請法扶看看。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2-17 22:25:00
多長期間屬於合理要看工作性質,大部分認定三到六個月試用期間要不要遵守勞基法解雇規定,法院跟行政機關、學者見解不太一樣,實務認為是可以任意終止,不用遵守勞基法相關規定另外可以注意是不是有權利濫用的情況
作者: darkMood (瞬間投射)   2019-02-17 23:02:00
實務認為是可以任意降止,不用遵守勞基法規定,不知道有哪一些案例可以拿出來讓大家笑笑????????????實際上上法院,試用期一切規定還是要符合勞基法規定啊以這個案子而言,雇主是以「不適任」解聘,但不適任也不是雇主說了算了。看這個 http://0rz.tw/9y00S勞工局當然是喜歡大家和解,上法院或許可以拿到更多但也得花時間心力,自己衡量。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2-17 23:25:00
102年度勞上字第100號:試用期間因仍屬於締結正式勞動契(試驗、審查)階段,是雙方當事人原則上均應得隨時終止契約,並無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且亦無資遣費相關規定之適用。還不只這個判決咧,不知道就別出來禍害別人簡單講就是沒有權利濫用的情況,原則上判決都是採取跟行政機關不同看法,隨時可以終止契約,不用具備勞基法規定
作者: andybg (小賠)   2019-02-18 02:28:00
S大說的判例是沒錯的 不過你們的案件爭執點應該試用期是否需要六個月這麼長 以及是不是因為懷孕才被解雇的如S大所說試用期要看工作性質 6個月對餐飲來說 感覺是有點長 不過最終還是法官認定 至於懷孕問題 麻煩點在於有考核表 而且連三個月沒熱情不適任 你表妹還有簽名 這點你表妹比較麻煩 會讓人感覺 有給她三個月時間 但都沒改善 才資遣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2-18 09:05:00
推,andy大知道我在說什麼,感謝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9-02-18 22:26:00
你的案件討論試用期六個月是否過長,沒有實益.0430之前的學習期,照你們的講法也是雙方合意算是交接和理解工作狀況,照上述內容講法4月份時勞工已懷孕但本身不知情所以雇主也無從得知,5-10月這六個月為試用期,如果雇主有權考核勞工是否可以滿足該工作內容這也是雙方間就知道的狀況,所以發現有考評不佳下,是否有給予輔導或其他必要指導讓勞工滿足該工作單位的工作需要?勞工自己可以判斷客觀的工作績效內容考評內容是否真的不好嗎?客觀是指和同時間同樣工作下的績效或者同期同事間的工作績效差異狀況是?另外你們一直認為懷孕而導致被解雇,有辦法切確證據顯示雇主知道勞工懷孕的時間點是?勞工是在社交網站上公佈懷孕訊息,公司主管或老闆切確知道?如果知道後,勞工是否有在這段時間提出產檢假等相關假別或者說是否有因為懷孕而請過其他假別或者是否有怎樣的狀況而影響公司工作安排之類的嗎?簽名,有辦法證明是事前直接簽六份嗎?公司其他同事也是如此?要注意時間空間的緊密性,如果沒有辦法證明,或者說公司人評制度蠻堅實,有跡象認為第一次或第二次考評作成是在知悉或可得知悉懷孕前作成就有可能打掉心證喔.也是有公司以他們公司懷孕員工的適任留任狀況來佐證該公司確實頗尊重懷孕勞工權益,她在這公司以六個月觀察結果是該公司有或沒有刁難或解雇懷孕員工案例?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2-18 22:50:00
推S大,實在是太詳盡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2-20 00:47:00
佩服,字好多其實可以回一篇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9-02-20 15:01:00
不想 回一篇就得照順序寫 回推文還隨興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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