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大大們
最近託了知名仲介看了一間房子
108/1/18簽約之後,我們就按照簽約流程依約在108/1/31和108/2/26付了
第二期和第三期款,銀行貸款也順利核准下來了。正當滿懷欣喜準備過戶時,
事情就這樣發生了,代書通知我們1/29房屋有查封登記無法過戶,比較讓我不解的是,
為什麼不早一點告知我們房子被查封?
撒封的部份,屋主還在和債權人協調,我們是在108/3/30前要交屋!
想請問各位大大
1.108/1/29房屋有查封登記無法過戶,我們在108/1/31和108/2/26依合約書繼續匯款
至履約保證帳戶,房仲及屋主並無主動告知查封登記,
是否有違反刑法390條普通詐欺罪。
2.目前查詢民事判決書,目前為強制執行之階段,不可抗告,若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導致
該屋執行法拍程序時,我們是否只能依民法259條跟屋主返還簽約金。或民法226條
請求損害賠償。
3.該屋尚未執行法拍程序時,債務人是否可在法庭上提出已將房屋出售,出售所獲利金額
可足額清償債務,向法官申請塗銷查封登記。
4.請問塗銷查封登記從申請到塗銷大概需要多少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