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版上大大幫忙解答
小弟育嬰留停的最後一天是4/30,復職日是5/1。
資方在3/30寄存證信函通知 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 款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理由給予資遣
並且要求我5/1去領取離職證明書
1. 請問有關資遣預告通知在育嬰留停期間是否合理?
法律所規定的資遣預告的起算是應該是什麼時候?
2. 由於在育嬰留停期間是不被允許工作的,我可否要求預告薪資30日的薪水?
以及復職後謀職假的勞工基本權益呢?
3. 公司這樣是否違反性別平等法?
自己做的功課是兩派說法都有,有的說法律沒有定清楚,有的說該資遣預告應為無效
必須等到勞工假期滿後,始能依法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