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飯局妹騙吃飯算詐欺嗎?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3-28 07:46:14
※ 引述《Leo101 (悲傷滷肉飯)》之銘言: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 上易 字第 869 號刑事判決
二、陳昕琳於原審準備程序為認罪答辯之前,雖一度陳稱:我會
向孟員嶠虛構母親要換心、父親要換肝等不實情節,是因為
想要博取他的關心,希望他不要跟我講他的其他女友的事情
,也想要試探他還愛不愛我,我沒有要詐欺的意思,我只是
隨口講了目前需要款項的數目,他自己就匯款給我了;加上
我不懂法律,當時一直認為我們2 人之間是夫妻的關係,他
會照顧我一輩子,覺得他這樣是資助我金錢,所以也沒想過
要還錢給他,我覺得這樣不算詐騙云云。惟查:
(一)所謂「事實上夫妻」者,指具有婚姻意思的男女,有夫妻共
同生活的實質,且社會上一般也承認其為夫妻,但因未踐行
法定的婚姻形式,法律尚不承認其為正式的夫妻關係而言。
在不違背現行婚姻制度的本質下,對於事實上已營夫妻共同
生活的男女因權益衝突而涉訟時,應得類推適用民法夫妻關
係的相關規定,以資解決;反之,如果一方明知他方有配偶
而仍與之交往,而且沒有婚姻意思,更沒有夫妻共同生活的
實質,而僅是互取所需、享受一時歡愛時,即難以認為屬於
「事實上夫妻」。在現行婚姻制度都有分別財產制,也就是
夫妻之間並非必然同居共財的情況下,縱然男、女朋友間感
情甚篤,因個人財產有別,感情因素即不是可作為合法占有
他人財產的正當理由。
(二)本件陳昕琳於交往前,已知悉孟員嶠有配偶,已如前述;2
人交往期間也沒有婚姻意思,更沒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實質;
而且,陳昕琳於105 年10月31日與案外人溫忠平結婚(2 人
於106 年11月23日兩願離婚,這有陳昕琳戶籍謄本在卷可證
,原審卷第171 頁),孟員嶠並不知此情;何況陳昕琳辯稱
:「希望他不要跟我講他其他女友的事情」,可見她知悉孟
員嶠另有其他女友。由前述各項情節可知,陳昕琳、孟員嶠
2 人僅是互取所需、享受一時歡愛而已,則參照前述說明所
示,2 人即不是「事實上夫妻」。再者,如果陳昕琳虛構前
述不實情節的目的,只是單純為博取孟員嶠的關心或試探孟
員嶠的心意,她僅需提及家人或自身有何值得孟員嶠同情或
關照之處即可,實毋庸虛偽陳述父母生病情節,並一再提出
具體的款項需求,使孟員嶠陷於錯誤而匯款。又陳昕琳為62
年生、學歷為大學畢業(這有她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
在卷可證,原審卷第119 頁),而且她自承為珠寶商(原審
卷第197 頁),則她於實行本件詐術行為之際,顯有相當的
社會閱歷,她對於上述人情事理,自無不知之理;如果她自
信取得孟員嶠的財產為正當,大可直接向孟員嶠要求金錢照
顧她的生活即可,無須迂迴編造不實情節使孟員嶠陷於錯誤
而交付款項。何況孟員嶠確實是因誤信陳昕琳所虛構的前述
不實情節,因而3 次分別匯款;而且陳昕琳對於孟員嶠所匯
款的金額,也毫無所拒,她確實有利用上述虛構不實情節,
以訛詐孟員嶠金錢之意,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取財的
主觀犯意甚明。是以,陳昕琳前述所為的辯解,不足採信。
三、綜上所述,由前述孟員嶠的供述及相關書證,足以佐證陳昕
琳的自白核與事實相符,陳昕琳於原審審理時一度辯稱:「
當時一直自認我們2 人之間是夫妻的關係,他會照顧我一輩
子,覺得他這樣是資助我金錢,所以也沒想過要還錢給他,
我覺得這樣不算詐騙」云云,顯然是事後卸責之詞,不足以
採信。是以,本件事證明確,陳昕琳的各次犯行都可以認定
,都應依法予以論科。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3-28 09:06:00
美魔女跟飯局妹的金額及手段都有極大不同。如果飯局妹被不同的人以同樣事實提起告訴的話,久而久之,被起訴及判刑的機率會愈來愈大的。受害人每次都被帶到同一間店、吃一頓飯每次消費五、六千塊,吃完飯後就封鎖一切不見彈,受害者多人的話,依社會一般人通常觀念,不會覺得這有詐欺的問題嗎?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9-03-28 09:28:00
同樣的行為前幾次都無罪,後面判有罪的法官才是有問題吧!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3-28 09:31:00
不會啊 錢是飯錢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3-28 09:42:00
不能因為金額龐大或是次數頻繁就認定是詐欺吧就算認定飯局妹這種手法是詐術,但陷於錯誤這部分要怎麼解,認為吃完飯必定可以發生不正常關係嗎?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3-28 11:44:00
能打的點,大概就是飯局妹跟店家之間有回扣這點而已。就算刑法不行,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應該還是能夠拿來制裁這種不當的攬客行為。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3-28 12:21:00
這都能制裁的話酒促或是酒店小姐不是死光了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3-28 12:24:00
美人飯局不行,女僕餐廳可以?K大說的貼切,酒店小姐案例比較符合
作者: AlphaMC (偶爾出聲)   2019-03-28 12:39:00
上女僕餐廳會讓你有情侶、夫妻的錯覺? 一頓飯錢頂多攤進裝潢成本但也不會到數千數萬啊,更不會訴苦需錢孔急盼有心人士相助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9-03-28 13:00:00
消保法公平法主要是處罰企業的吧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3-28 13:33:00
那美人飯局會讓你有情侶夫妻的錯覺?
作者: javabird (爪哇鳥)   2019-03-28 19:11:00
這案例是因為美魔女謊稱父母生重病急需錢才被定罪的吧?不是因為金額大. 她如果都沒有說謊應該就不好定罪.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3-28 21:47:00
你覺得因為謊稱父母生病而給予金錢援助,這事情本身是要換取什麼相對應的交換價值?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3-29 03:10:00
以【謊稱】使其陷於錯誤。不就是符合詐欺要件嗎?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3-29 07:37:00
被打臉哥,早就跟你講過幾百遍,不懂就乖乖閉嘴叫叫CABD,人家在討論有沒有符合BD,你搞笑在那邊叫叫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3-29 08:55:00
詐欺要成立好歹表面上要有取財和欺騙的事實,其他要件再說。你自己約咩說要請她吃飯,她告訴你要到某家吃,因為她喜歡那家。就算她跟那家店有分成,哪裡騙你了?就是因為那家店和她有分成,她才喜歡那家店啊。本案案覺得被告可是真向受害人說了虛假事實。消保法條文只罰企業沒錯,可是有學者主張只要超過一次的相同行為就符合"經常性"而是營業行為。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3-29 09:45:00
分身哥。就事論事吧。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3-29 09:55:00
搞不懂別人論點就旁邊洗洗睡吧,被打臉哥,呵呵被打臉就嘴人分身,我告訴你一個祕密啦,PTT除了你以外都是我的分身,這樣有沒有比較高興?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3-29 10:10:00
跟你辯論沒有意義啊……。你辯論輸就會換分身裝沒事繼續發文。搜尋一下你id就會看到了證據啦。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3-29 10:11:00
看不懂哪裡被我打臉,當然跟你辯無意義阿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3-29 10:11:00
唉。你隨意吧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3-29 10:12:00
被我打臉打到最近不敢出來,出來又被打臉,臉腫腫只好講跟辯論主題無關的東西,真有你的到現在是不是還不知道你哪裡被打臉?叫叫CABD,只有叫叫就可以說是走完全套肺復甦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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