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費留學行政契約案,徵求,求償訴狀建議
目前付費方式改為: 若您對案情有寶貴意見,請來信提供價格。
家人之案希望可在此尋得幫助。此部分為預計求償之三分之一,
希望可以藉此尋得適合之撰寫賠償部分訴狀律師。
本文共四部分,一、徵文方法,二、案情說明,三、需要了解處 四、可能有用資料
一、 聯絡方式
1. 請回站內信或寄至[email protected]。回信不會公開ID或姓名。
4. 目前付費方式改為:若您對案情有寶貴意見,請來信提供價格。
6. 向您回復確認後,請予銀行帳號供匯款,可能會後續請託撰狀。
7. 收文截止時間: 為下周日14號晚間12點前。
8. 希望未違板規,有其他意見問題請不吝提出或指正。
二、 案情說明
1. 公費生為原告,教育部為被告。
2. 公費生簽署契約後,於102年8月如期出國留學,中途因病住院,而後不得不於
103年5月中斷學業返國療養。返國後尚需復原及治療,但遭承辦人無契約依據
強加負擔。
3. 兩造公費留學行政契約並沒有因病中斷學業則取消資格之規定。也沒有因病中斷
學業應如何之相關規定。
4. 但返國後,教育部承辦人即自設規定,口頭告知要求原告,必須當下取得國外學
校同意未來入學之文件證明,才能提出申請,保留公費資格至未來入學日期為止
。否則會被取消公費資格。以上均無契約依據。
5. 原告相信承辦人說法為真,因憂慮會被取消公費資格,只好在虛弱中強撐照辦。
在返國後需要復原休養及後續治療期間,即,自104年至106年9月提出復學前
,一直在申請不同國外學校以取得未來入學許可。
6. 雖然原告復學修讀目標只有1間大學,為了依承辦人要求逐次取得入學許可,期
間逐次申請了3間不同校系的無條件入學許可。才能以入學許可所載之未來復學
日期,作為申請保留公費資格至未來日入學日期之依據。
7. 原告因病返國後,因被迫承擔繁重且不必要之申請學校作業手續,造成身心壓力
,返國後無法充分療養,使復原及後續所需治療遲延。
三、 需要了解之部分可能包含:
1. 成功求償可能性? 求償依據為何?
2. 是否可用違反契約附隨義務,債務不完全給付227,227-1請求賠償?
(本案應該不能用國賠第2條)
3. 求償撰狀時應注意哪些要件或面向?
4. 求償項目,主要為健康損害及精神賠償,應如何計算數額,及如何提出求償證據?可能
求償可能範圍?
四、可能有用資料
1. 被告未盡契約附隨義務,依民法第227負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按契約成立生效後,債務人除負有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外,尚有
附隨義務。所謂附隨義務,乃為履行給付義務或保護當事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於契約發
展過程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義務,包括協力義務以輔助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倘債務人
未盡此項義務,債權人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最高
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8號判決參照)
「所謂附隨義務係指主給付義務外,債之關係發展過程中,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依具
體情況所產生之照顧、通知、保護、協力及保守秘密等義務,其功能之一係使債權人之給
付利益獲得最大可能之滿足。」(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上字第45號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