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F25166234 (阿揚)》之銘言:
: 如題
: 雖然「鄧紫棋」已經被公司註冊商標了,但基於民法對姓名權的保障,鄧紫棋還是可以叫
: 做鄧紫棋,但僅限於非作為商標的使用行為
: 以上的資訊是我從關鍵評論網看來的
: 那我想請問,S.H.E是屬於團體的名稱,是不是不在民法保障姓名的範疇內?因此只要這
: 三人跟公司解約了,是不是就不像鄧紫棋一樣可以繼續使用被公司註冊的團體名稱(S.H.
: E)?
我猜你想問的是藝名的問題?
這就要看藝人與公司當初簽的約
藝名的確可以是公司的 例如韓國SM公司幾個男團約滿不續約的時候
要嘛付一大筆錢買回團名跟以前的歌(神話)
要嘛公司扣死 走的人只能另組新團(東方神起 H.O.T.)
SHE的情況也是 如果法律程序有走好 公司是可以禁止他們離開以後繼續使用
還有 鄧紫棋並不是本名 所以沒有姓名權保不保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