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5年前購買一戶22年華廈,
包含一機上車位(有權狀、有記載編號),
未料搬來住之後,管委會表示本社區同一車位機上機下車位是先到先停的,
意思是機下車主看到我的位置空著就可停,
若上下車位相互協調,想固定停上層的人,
要幫固定下層的付清潔費(每月300)。
此問題聽說在社區討論過很多次,
但都沒有結論與改變,
之前沒住在這裡也就罷了,
現在來住覺得十分不便,
因我車較高,無法停機下,
若被停走,只能自己去社區外找車位。
對此我有以下問題請教:
1.目前不確定此規則是否列入管理辦法內(待確認),這樣危害到我的權利,包含以後轉
售車位時的價值也會減損。若
1-1 為社區的約定俗成,法律是認可的嗎?
1-2 列入管理辦法內,法律是認可的嗎?
2.此規定違法,我可以怎麼主張自己的權利呢?有想過請總幹事跟機下告知規定違法,若
要佔用要另外收費(前提是規定有違法),但我想機下車主應該不會理我,畢竟整個社區
都這樣停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