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交通事故跟對方在市公所調解
最後調解成功 內容是他要在某日前付我方一筆賠償
結果事後 對方逾期沒有付款
現在我需要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已跟調解委員會還有法院打過電話 說我要等法院寄給我調解筆錄核定的文件
才有辦法調對方的財產 以及填聲請狀云云
但是法院核定到我拿到文件可能需要數個星期
這讓我不太能理解
這樣說起來光是跑強制執行的程序可能就要一個月以上
強制執行的成本還要我自行吸收 (款項的千分之八)
這樣調解內容中的付款期限不就一點意義都沒有了?
只要對方耍賴不給錢 這個期限就等於虛設 反正根本沒代價
反而是我方要多跑一堆程序去聲請強制執行 時間還要拖很久
明明是對方理虧要賠償 結果好像都是我在受罪
是我理解錯誤 還是這個體系真的有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