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法官解釋,解釋就是闡明含意,說明清楚要解釋的東西在講些甚麼;「解
釋」基本上是不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翻閱辭典可知,「解釋」只是在闡明「文辭」的含
意,真正在表達含意的是「文辭」而不是「解釋」;解釋憲法僅是在闡明「憲法」的含意
,說明清楚憲法在講些甚麼,真正在表達含意、具約束力的是「憲法」,而不是「解釋」
;解釋基本上即存在「解釋是否正確」的問題,不管解釋是對或錯,基本上,大法官解釋
就是大法官不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在憲法之下,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只有憲法、法律、
命令三者,就是因為此三者性質相同,都是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才可以彼此比較,也才
會有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之記載。憲法僅記載「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沒有也不會有類似「(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律命令牴觸者無效。」之記載,就是因為解
釋本身是不具約束力的,(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律、命令三者,性質不一樣,「不具
約束力的意思表示」與「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性質不同,是無法相提並論、不能相互比
較的。大法官解釋會有效力其實是大法官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其實是大法官命令,也就是大法官假解釋之名行命令之實;憲法並未賦與大法官此特殊的權力,此大法官命令仍須受到「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約束。大法官解釋會有效力,其實是整個司法機關大家一起在玩法,其他人不懂,只能聽他們一起在胡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