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警械使用條例

作者: BBSGOD (春風和米粉)   2019-06-05 19:05:32
※ 引述《lehman (assembly)》之銘言:
: 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
: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A君於超商喝飲料完沒付帳也沒帶錢,警方到超商內逮捕他但沒上銬。警方同意他家人可
: 以來店裡幫他付錢後就釋放他。在等待的同時,A君跑出超商外走到騎樓走廊上,警方這
: 時也追出來到騎樓走廊上並準備拔槍,槍只從警方腰部拔到一半並沒有整個拔起,因為警
: 方見到A君從騎樓走廊橫跨走到紅磚道面向馬路邊緣時被一部違規路邊停車擋住在前(右
: 邊是一排沒有違規的停車)。
: 假使A君沒被路邊停車擋住而直接穿越馬路,警方勢必會整個從腰部拔槍向他射擊。
: 請問如果是這樣警方有違反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嗎?算逾越必要程度嗎?
你說A君是涉嫌竊盜罪,只是你認為「家人來店裡替他把錢還清,竊盜罪就不成立」。
這個前提本來就不正確。若A君喝飲料不付錢,最後被認為是成立竊盜罪,那之後
有沒有把錢還清,只是犯罪利得是否已歸還被害人的問題,跟成不成立竊盜罪無關。
而現行犯逮捕本來就不考慮是否真的成立犯罪,他的要件只有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
第3項。
再者,A君在你的命題中,已經被警察逮捕,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本文規定:司法
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
除非該現行犯所犯者為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
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本件涉犯竊盜罪,法定刑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是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更無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的問題,所以也不在「得經檢察官之許可,
不予解送。」之列。
退步言,就算是符合前面的要件,最終也是要經檢察官的許可,才不予解送。
因此,「警方同意他家人可以來店裡幫他付錢後就釋放他」,這是不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

甚至,這個警察還涉嫌刑法第163條,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後,警察逮捕現行犯不一定要上銬,也就是說,是否被逮捕與上銬為兩件事。
事實上也沒有任何法規規定逮捕現行犯一定要上銬,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被告抗
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而警察對於是否對現行犯上銬,也是需要考慮是否符合必要性。
作者: wim1990 (ADLAO)   2019-06-05 19:49:00
即便竊盜 實務上還是不可能開槍
作者: lehman (Lehman)   2019-06-05 20:01:00
原文我的推文強調“沒”上銬只是純粹要回應wieter的推文已經逮捕“上”銬的人犯,因原文是寫(但“沒”上銬)。嗯,了解,這警察涉嫌刑法第163條,嫌犯趁其之便自然不會舉發該名員警,超商收到家人拿來的錢應該也不會舉發員警。那誰會去查呢?更正,是告發不是舉發。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6-05 20:56:00
路過的、已當英雄為興趣的正義光頭大叔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6-05 22:32:00
"以"
作者: lehman (Lehman)   2019-06-06 02:10:00
另外這不是命題,而是前幾年發生在A君身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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