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a0209 (a-la)》之銘言:
: 我上網看了兩種差異
: 舉例,長輩債100萬,遺產20萬
: 限定:還了20萬,並出示財產清單,80萬不必還
: 拋棄:不繼承遺產也不用還債
: 我的疑惑是...
: 那不就有負債就拋棄
: 負債還得起還有剩就限定
: 會有人像上方舉例一樣嗎?
: 還完不夠再出示財產清單
: 這樣好像自找麻煩
: 還是即使是像這種舉例清況
: 限定還是有什麼好處嗎?
: 想請教大家一下,謝謝
謝謝大家的回覆
後來是辦了拋棄繼承
但我還有疑問
去世的是我婆婆的爸爸
婆婆的五個兄姊妹都拋棄繼承了
我先生也拋
連我小孩也要拋?
這也牽扯太多人了吧..
我查網路..
依民法第1138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父母(不含繼父母)。
3.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那1.直系血親卑親屬拋完不就2.父母拋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