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想請教一下
關於公司法247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餘額。
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前項餘額二分之一。
我的理解是第一項為有擔保公司債,因為第二項是無擔保。
因此依照公司法247條,公發公司有擔保公司債總額應為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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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關於證交法28-4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
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公司法第
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一、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
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
二、前款以外之無擔保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
債餘額之二分之一。
所依此條的規定,有擔保公司債應為 [A-L]*2
而這邊明顯有提到不受上面公司法的限制,但我的疑問是
1.證交28-4提到 已以本法發行股票的公司 =/= 公司法247條的 公發公司 嗎?
2.是否所有公發公司皆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247條第一項存在的意義為何?
自己觀念不是很清楚>< 麻煩各位解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