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益公司法247 證交28-4

作者: james8606141 (貧僧不是陳近南)   2019-06-22 00:55:20
各位好,想請教一下
關於公司法247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餘額。
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前項餘額二分之一。
我的理解是第一項為有擔保公司債,因為第二項是無擔保。
因此依照公司法247條,公發公司有擔保公司債總額應為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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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關於證交法28-4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
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公司法第
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一、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
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
二、前款以外之無擔保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
債餘額之二分之一。
所依此條的規定,有擔保公司債應為 [A-L]*2
而這邊明顯有提到不受上面公司法的限制,但我的疑問是
1.證交28-4提到 已以本法發行股票的公司 =/= 公司法247條的 公發公司 嗎?
2.是否所有公發公司皆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247條第一項存在的意義為何?
自己觀念不是很清楚>< 麻煩各位解惑
謝謝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6-22 01:01:00
你可以再想一次...第二項是無擔保為什麼第一項就會是有擔保呢...
作者: dd525252tw (derder)   2019-06-22 02:50:00
樓上公司法247第1項確實是透過第2項的反面解釋所得出的結論ㄛ其實以前247是用來規範非公發公司的公司債發行額度限制 而公發公司則是用28-4來限制他的發行上限的 講白了就是 現在的247算是贅文 食之無味 棄之可惜的概念去年修法等於是放寬不限制非公發的發行額度上限 所看看就好 公發=適用證交法 這個概念應該是正確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6-22 07:52:00
...第二項是A 第一項為何一定要是B 不能是A+B?整體法條架構明明是第一項=整體 第二項=特定
作者: dd525252tw (derder)   2019-06-22 14:31:00
你這樣說沒有錯 第1項是整體 但是第2項是無擔保的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所以在第1項會排除適用無擔保的部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6-22 18:32:00
發行無擔保,第一項第二項要同時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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