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和他同學兩個月前在夜校上課時
在校園抽煙被教官抓
有到教官室寫報告
過不久家裡就收到衛生局來函(教官通報衛生局)
內文說弟弟違反菸害防制法13條和15條
於禁菸場所抽煙及提供菸品給未成年人
提供的證據是弟弟和他同學當初寫的那份報告
事後我問我弟(延畢滿18)
他表示當天確實有在校園抽煙
可是菸並不是他給他同學(未成年)抽的
可是不知道他在報告裡怎麼交代的
變成他交付菸品給未成年人(罰鍰1~5萬)
想請問各位大大
在沒有直接證據 錄音、錄影、照片的情況下
衛生局這樣開罰有理嗎?
他們送來的公文開罰的理由
只有根據在學校的那份報告
(函文連那份報告都沒附)
而且事後也沒做任何的訪談調查
我記得最平常的交通違規逕行舉發
警察要開單也是有附照片甚至影片
衛生局一口氣罰那麼多只憑學校報告....
肯請各位大大解惑
感恩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