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突然有兩位疑似討債集團的男子,
拿著民國99/5/6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還有民國99/7/7的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的電子照片,
說受到債權人委託要來討債。
債務人是我父親。債權人是父親以前的朋友。
兩人之間已經斷了聯繫。
債務發生是在民國85/9/17,
支付命令是在民國99/5/6生效。
據父親說明,在支付命令寄來之前已經與債務人還清。
當時也沒有拿回本票。
銀行也因為年代久遠無法查閱當時還款紀錄。
我們沒有支付命令的正本,不知是否能向地方法院提出異議?
想請問版上的大大們,該怎麼申訴這個狀況?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