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先生租了一間很小坪數的公寓,不幸的前陣子發生火災
火災發生時先生不在家,我則跟小孩幸運的逃出來
沒波及到其他鄰居,也沒人受傷,房屋結構也沒受損
只有客廰靠近電視附近約1~2坪有燒到,燒到的大部份是我們的電器家具
牆面有燻黑,上面的輕鋼架有燒到一個洞,其他空間則有一些粉塵附著
消防局說不嚴重,不會主動起訴公共危險罪
火場鑑定當天初步是說電視後面牆上插座附近為起火點
很有可能是插座上我們的延長線短路,但要等送回實驗室化驗才知道
最後給我們鑑定報告上是寫電氣因素,但也沒寫哪個配線或是電器
詳細的報告要上法院才看得到
災後我們很快速的找了專門的火場清潔公司清潔
拆除輕鋼架、清除粉塵除臭、清潔及丟棄廢棄物
花了10萬初頭,加上之後搬走約花了兩個禮拜時間
接著交給房東去油漆、裝潢,兩方合作大約1個月把房子復原,到這裡還很ok
一直到房東找我們去談賠償,所有的單據差不多11~14萬
但先生覺得房子是很舊的中古屋,應該算一下折舊,而且有些家電當初給我們是壞的
房東說是前房客留的,不負維修責任,但也不準我們搬走,所以我們花了不少錢修
房東聽到就爆氣了,說只有全額賠這個選項,不準我們有任何異議,少一毛都不行
不然就走法院,我先生想說不然就申請協調,
結果之後沒幾天就收到偵查隊通知房東告先生公共危險罪
同時也收到通知房東也有申請協調
因些有以下一些問題
1.) 公共危險罪是非告訴乃論,無法撒銷,應該是以175條偵辦吧,
那協調還需要去嗎?是否一定要在協調時和解,才有可能緩起訴或不起訴嗎?
而我們也沒完全不採不理,光花清潔費就花了10萬多了,檢察官會考量這點嗎?
還是真的得房東說多少就多少?
很害怕先生有刑事上的紀錄,但先生一直安慰我說頂多拘役折罰金,
不會真的去關,他寧願錢繳給國家
民事應該也不會判到房東要求的金額會有打折
2.) 租約上有一條"乙方(房客)若有違約,致損害甲方(房東)權益時願聽從賠償損害,
日後有糾紛,甲方涉訟之訴訟費、律師費由乙方負責賠償”
看到這條都昏了,也太不平等了,也限縮我們異議的權利
先生當初簽約時,想說是制式合約就簽了,沒想那麼多
仔細看裡面好多條都很偏房東
難怪房東想都不想,直接走法庭
這條明顯不公平,實務上會有效嗎?
謝謝大家看這麼長的文章,麻煩大家幫忙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