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酒駕乘客只要負行政法的部分
我個人認為,處罰酒駕駕駛同車乘客,並非連坐的行為
是否之間本來就有刑法中的共同正犯 或是幫助犯的問題?
其實乘客幾乎都會知道駕駛有喝酒
往往也都是在賭自己的安全而已
結果最後也一起上了車
所以這樣說的話,酒駕,刑法的部分185-3 其實不只是駕駛的事
如果說店家賣酒,而明知有對方要開車
是否能用幫助犯來成立?沒有犯意聯絡,但有幫助犯行
乘客的話,甚至多數的情況是直接有犯意聯絡的
現在先別說日本怎樣
以台灣現行的法律,似乎也可以用共同正犯 幫助犯的概念
幫刑法185-3擴大使用範圍
而不單單是行政罰?
現行法裡面推論不出阻止義務如果幫助犯能推廣到乘客上 就能推廣到賣酒的人了...真要推出幫助犯就要有幫助行為例如乘客明知駕駛已喝酒仍要求駕駛開車送他回家從這個角度推論有可能解釋成幫助行為
作者:
M4Tank (M4Tank)
2019-10-18 08:18:00哇靠 坐在旁邊就有精神幫助嗎?哪天有人搶銀行 人質是不是也能論精神幫助因為人質給予搶匪精神上的安慰 讓搶匪覺得手上有人質 能安心繼續搶劫
作者:
lu0713 (王小波)
2019-10-18 08:31:00違憲。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10-18 14:01:00那,你強姦隔壁的女兒,隔壁的爸爸也是幫助犯???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9-10-18 14:03:00圖呢?影片呢??有證據嗎!!是不是共犯就看法院要不要修法吧 在這邊討論翻了也沒用選個立委努力一下比較有用..像隔壁日本乘客也有刑責只能說各國對待酒駕方式都不一樣
作者:
qw12mo (大頭蛋)
2019-10-18 15:51:00我認為是不作為犯而非共同正犯、幫助犯。共同正犯的部分,駕駛人與乘客無犯意聯絡,乘客對於駕駛人亦無其他功能之補充,自不成立共同正犯幫助犯之部分,乘客對於駕駛人無實質幫助、精神幫助,也不成立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