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酒駕乘客只要負行政法的部分
我個人認為,處罰酒駕駕駛同車乘客,並非連坐的行為
是否之間本來就有刑法中的共同正犯 或是幫助犯的問題?
其實乘客幾乎都會知道駕駛有喝酒
往往也都是在賭自己的安全而已
結果最後也一起上了車
所以這樣說的話,酒駕,刑法的部分185-3 其實不只是駕駛的事
如果說店家賣酒,而明知有對方要開車
是否能用幫助犯來成立?沒有犯意聯絡,但有幫助犯行
乘客的話,甚至多數的情況是直接有犯意聯絡的
現在先別說日本怎樣
以台灣現行的法律,似乎也可以用共同正犯 幫助犯的概念
幫刑法185-3擴大使用範圍
而不單單是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