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營造建設大樓,因施工挖地基震動致隔壁民宅牆裂磁磚剝落,砸傷民宅家屬,家屬請
教縣市建設局責任歸屬,其建議民宅屋主向縣市土木技師公會申請鑑定,鑑定結果為財團
營造因施工未依工法標準致臨宅屋損...
於是屋主持縣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書及診斷證明自行向地檢署申告「過失傷害罪」,財團
營造主張民宅結構問題,...致磁磚剝落,砸傷人,不屬其責任,而聲稱縣市土木技師公
會為民間機構,非公部門,不具公信力...等規避之詞...
刑事判決下來,檢察官判定財團營造建商無罪。民宅屋主再議,將不合理的點和聲請證人
出庭的必要性(原已聲請,但檢察官沒傳喚),並主張土木鑑定公會調查建商的施工問題
所致...
但再議結果為無理由...而失敗~
屋主因刑事提供失敗,委請律師提告民事求償,對方財團營造主張民宅結構問題,...致
磁磚剝落,砸傷人,不屬其責任,而聲稱縣市土木技師公會為民間機構,非公部門,不具
公信力...等規避之詞...民事庭法官跟檢察官一樣,忽略此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之證據
,都略過不談...都替建商找歪理合理化,並指稱是該民宅結構問題...
常人一看就知是建商施工所致,為何依檢察官和法官的高度辦案智慧,卻有違常理一面倒
向建商,找歪理替建商找理由,並將責任歸屬於民宅而忽略土木技師公會的鑑定報告?!
委請的民事律師告知,覺得案件很扯,法官根本對土木技師公會的鑑定報告全忽略不談,
跟刑事檢察官一樣,當作沒此證據...律師問原告是否要上訴,上訴遇到「好的法官」,
就有機會...
原告聽的懂意思,要司法維護正義是遙遙無期...
對一般經濟普通的民眾,又沒有力人士可罩,是否得放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