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第一次來這個板發文。
是這樣的,
我最近跟公司有一些勞資糾紛。
而其中一封公司發給我的存證信函中,
他們以完全不符合事實的陳述污衊我,
而我手上有證據可以完全打臉他們,
當時狀況根本不是他們存證信函中所陳述的。
(就是那種很明顯的,一看證據就知道資方在扯謊。)
請問這樣資方這樣用存證信函污衊我,
會構成誹謗罪或是民事妨害名譽嗎?
在想公司是法人,但是公司內部也有許多員工,
雖然不確定這封存證信函有多少人看過,
但是肯定不會只有一個人看過這封存證信函,
像是人資、法務、主管、甚至處理行政流程的助理和秘書。
(當然如果他們要扯說,
從頭到尾只有一個人看過這封信,我也難以舉證就是了。)
請問這樣的情況,大家覺得有構成誹謗或是民事妨害名譽的要件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