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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mab.gov.hk/mobile/tc/issues/jd2.htm
依據第三條 第二項
「 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我僅修過一門國際法的課,並非專業
但熟知國際條約的行文,一字一句皆需慎重
內文中提及「高度自治權」而非「完整自治權」文意之下,即代表中國中央政府仍有介入
權限,再者,台灣(中華民國)地方自治法也必須遵循中央條規。
另依據第三條 第四項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
香港示威者聲稱「真普選」應該是指「(具有民意基礎候選人)的參政權」,而不是「選
舉制度」。
問題來了,香港示威方聲稱中國未履行《中英聯合聲明》是否有理? 而聯合聲明的條約
的確有過多漏洞。
支持香港人追求理想,但還是希望回歸條文來辨別真實性,請求略懂國際法的網友解答,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