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3822
這網頁介紹的是5年
絕大多數網站也是說5年
但我實際用市民信箱詢問
"您好;本人發現過去工作的公司未替我加勞保,但是卻是在離職後5年,今年調閱所有紀錄時
才發現的,請問這樣是否還有權利要求資方退勞保費?"
,勞委會給我的的回覆卻是
"損害賠償係屬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遇有具體事實,應依民法規定辦理。依照民法第197
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
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
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請問到底哪一個是正確的??應該公家單位的回覆才是正確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