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買房曾用借名登記的方式購買
去年想過戶回來被拒絕
並且在申請房屋謄本時
發現對方拿此房屋貸款200萬
之後我於去年底和對方調解
調解內容是對方將侵佔的房屋過戶給我
過戶產生的各種稅金一人一半
而他偷偷拿去貸款的200萬貸款轉移給我支付
並且壓日期於1/31前執行調解內容 完成過戶
之後對方卻拒絕履行調解內容
直到今年10月我跑完整個調解移轉流程
直接將房子過戶回來
並寄出存證信函請對方歸還2月-10月租金
與歸還房客當初的押金
對方已讀不回 貸款也不轉移給我
因此又告了一次不當得利
今天又走一次調解
對方堅稱她不懂法律
不知道調解等同判決
並且稱當初房屋的修繕費用都由她支付
我應當付他管理房屋與修繕費用
但這筆錢我們之前就說好
就是當作他貸款拿走的200萬來支付
(修繕金額各種收據約80萬
其餘的不想計較 我就都當作送他
但是沒有寫在調解書上)
請問事已至此
對方堅稱不懂法律 不服調解
並且指稱我未通知即過戶
並且要我歸還這20年來房屋增值的部分
他指稱我當初給他的是1300萬現金
而房價目前約3000萬
我應得的部分只有1300萬
但今日他失去的是3000萬房子
因此需要歸還他增值的1700萬
(我不懂他邏輯 他沒有失去啊 本來就不是他的....但他堅稱如此)
1.是否房子的所有權還會有所變動?
2.是否10月才走強制執行
10月前的所有人還是她
即使調解書約定1/31即要過戶
因此我無法索要2-10月的房租?
3.增值的部分是正常 合乎法律的嗎?
我真的需要歸還他增值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