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說的是不會想幫你寫作業,沒說不會回你文哦……
嗆屁嗆啊?
兇屁兇啊!
不會自己寫作業比較大聲比較囂張哦?
※ 引述《linyu8193 (昴鈴雨)》之銘言:
: 標題: [課業]代友發問 關於呂秋遠的文章有無違反律師法
: 時間: Sun Jan 5 21:51:44 2020
: 我們來分析一下魏應充為何無罪的原因,看看法院是怎麼看這件事的,根據彰化地方法院的新聞稿,我盡量整理成白話文版是這樣:
: 關於酸價的認定,法院找了三個鑑定人做鑑定。他們認為,酸價是所謂的油脂新鮮度,我國對於油的酸價標準,只管成品,不管原料,況且精煉程序只是可以去除雜質、重金屬等雜質,使油脂穩定,乃食品工業的正常程序。而地檢署指控酸價有問題,根本沒有意義,因為精鍊只能下降酸價,但是油脂的新鮮度跟食品安全並不相關。所以,檢察官起訴「頂新公司屏東廠於取得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之油脂後,經過檢驗其酸價,藉此可估計油品『酸敗』程度,並透過精煉程序降低油脂酸腐或油耗味」這件事,本身就是誤會。這與食品安全無關。
: 關於總極性化合物的認定。法院認為,檢察官當時送驗的程序,使用快篩法,跟主管機關所定的標準程序不合,當時沒有在實驗室進行管柱層析法的分析,而法院採樣以後送驗,發現這些化合物是合格的,應該不是回收油。
: 關於重金屬的認定。法院認為,這些油雖然有部分重金屬含量,但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的規定,本來就只是適用終端產品,而不是原料油,這些原料油以後都可以透過精鍊程序變成合格的油,把重金屬去除。「重金屬可於精煉程序去除,則未必表示成品階段即含有重金屬,或所含重金屬並未符合食用油脂衛生標準規範。」
: 檢察官說,越南屠宰場並無檢疫人員,可能有未經檢疫流程即進入菜市場的販賣之非健康豬屠體,認為本案油品不可供人食用:但是證人說,越南的屠宰場合格,豬隻品質很好,所以這純粹只是檢察官的猜測。至於被害人所說的證詞,都是被媒體報導後才有的感受,並沒有辦法讓法院相信確實被頂新欺騙,所以沒有詐欺取財的問題。
: 結論:
: 法官認為,本案油品之酸價、總極性化合物、重金屬、脂肪酸組成各節均不足以認定該油品為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檢察官亦未能舉證證明本案油品係來自於非健康豬隻屠體為原料所熬製之豬脂等有礙健康之原料,或係足以妨害衛生製造過程所製造而成之油品,自難認定被告等人有此部分之犯行。
: 簡單來說,法官基於鑑定人與檢查報告的看法,認為酸價與食品衛生安全無關、化合物是檢驗合格的、重金屬確實存在於原料中,但是精鍊以後變成品,就可以去除,這些豬油都是來自健康豬隻,檢察官沒有證明這些豬有問題,所以,無罪。
: 本案如果要檢討,應該就是原料油要不要納入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重金屬如果存在於原料,而不存在於成品,要不要處罰。這部分還是要立法院努力,跟法官無關。
: 然後,大便如果經過精鍊後可以吃,我們吃精鍊後的大便應該也是可以的。
以上是作業。
: 這篇是呂秋遠的文章 我法倫期末作業是要分析這篇文有沒有違反律師法和律師倫理規範
: 有厲害的大大能給點看法的嗎 看上去比較明顯有違反的就最後一句吧?
以上是分析結果+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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